江蘇省《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
江蘇省《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
處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省中小學教師職業行為,保障教師、學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教師資格條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新時代中小學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2018年修訂)》等法律法規和制度規范,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中小學教師是指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特殊教育機構、少年宮以及校外教育實踐基地、地方教研室、電化教育、教師發展等機構的教師,包括民辦學校教師。
第三條 違反教師職業道德行為的處理,應當堅持公平公正、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應當與其違反職業道德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適應;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第二章 處理的種類及適用
第四條 本細則所稱處分包括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開除。受處分的期限為:警告,6個月;記過,12個月;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24個月。其他處理包括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以及取消在評獎評優、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崗位聘用、工資晉級、申報人才計劃等方面的資格。取消相關資格的處理執行期限不得少于24個月。
是中共黨員的,同時給予黨紀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條 教師違反師德行為情節輕微,經批評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對主動承認錯誤、停止違反師德行為并退出違規所得的,可以從輕、減輕或免予處分。符合前述情形免予處分的教師,應由所在學校對其作出相應處理。
第六條 對屢教不改的,拒絕或干擾調查的,隱匿、偽造、銷毀證據的,以及在專項整治中頂風作案的,應當從嚴處理、從重處分。
第七條 教師違反職業道德受到處分的,按以下辦法處理:
(一)受到警告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于現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在作出處分決定的當年,年度考核確定為基本合格等次?! ?/span>
(二)受到記過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于現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年度考核確定為不合格等次。
(三)受到降低崗位等級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個以上崗位等級聘用,按照事業單位收入分配有關規定確定其工資待遇;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于受處分后所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年度考核確定為不合格等次?!?/span>
(四)受到開除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終止其與學校的人事關系。
(五)除上述處理外,所在學?;蛑鞴芙逃块T可按照有關規定作出取消相關資格及扣除獎勵性績效工資等處理。
第八條 教師同時有兩種以上需要給予處分的行為的,應當分別確定其處分。應當給予的處分種類不同的,執行其中最重的處分;應當給予開除以外多個相同種類處分的,執行該處分,但處分期應當按照一個處分期以上、兩個處分期之和以下確定。在受處分期間受到新的處分的,其處分期為原處分期尚未執行的期限與新處分期限之和,但最長不得超過48個月。
第九條 教師違反師德規定獲得的經濟利益,必須予以清退或上繳。因違反師德規定謀取的榮譽等其他不正當利益,有關部門應當及時采取撤銷榮譽稱號等措施消除不良影響。
第十條 教師受處分期間暫緩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教師受到處分并符合《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依法撤銷其教師資格,并收繳其教師資格證書。被撤銷教師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喪失教師資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師資格。
第十一條 教師被依法判處刑罰的,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教師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喪失教師資格。
第三章 違反教師職業道德的行為及適用的處分
第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及其他場合有損害黨中央權威、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違反國家民族宗教法規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三)通過課堂、論壇、講座、信息網絡等渠道發表、轉發錯誤觀點,或編造散布虛假信息、不良信息的;
(四)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學校工作安排,或敷衍教學、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的;或利用職務之便兼職兼薪的;
(五)違反工作紀律,一學期內出現多次無正當理由的中途離崗、曠課等情況,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在教育教學活動中遇突發事件、面臨危險時,不顧學生安危,擅離職守,自行逃離的;
(六)歧視、侮辱學生,虐待、傷害學生的;
(七)與學生發生不正當關系,有任何形式的猥褻、性騷擾行為的;
(八)在命題、考試和招生中,泄露國家秘密或相關重要信息,造成不良社會后果的;
(九)在招生、考試、推優、保送及績效考核、崗位聘用、職稱評聘、評優評獎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
(十)不遵守學術規范,抄襲、剽竊、篡改、侵吞他人研究成果的;
(十一)索要、收受學生、家長財物或參加由學生、家長付費的宴請、旅游、娛樂休閑等活動的;擅自向家長或學生推銷圖書報刊、教輔材料、社會保險或利用家長資源等謀取私利行為的;
(十二)組織、參與有償補課,參與校外培訓機構經營,到校外培訓機構兼職任教,或為校外培訓機構和他人介紹生源、提供相關信息的;
?。ㄊ?/span>其他違反教師職業道德的行為。
對于與學生發生不正當關系,有虐待、猥褻、性騷擾等嚴重侵害學生行為的,一經查實,依法依規撤銷教師資格、解除教師職務、清除出教師隊伍,同時錄入全國教師管理系統,任何學校(幼兒園)不得再聘任其從事教學、科研和管理等工作。
第十三條 凡是受到記過處分以上處理的教師,取消或提請有關部門取消其處理前獲得的榮譽、獎勵和稱號等表彰。
第四章 處理的權限和程序
第十四條 給予教師處理按照以下權限決定:
(一)警告和記過處分,公辦學校教師由所在學校提出建議,學校主管教育部門決定。民辦學校教師由所在學校決定,報主管教育部門備案。
(二)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由教師所在學校提出建議,學校主管教育部門決定并報同級人事部門備案。
(三)開除處分,公辦學校教師由所在學校提出建議,學校主管教育部門決定并報同級人事部門備案。民辦學校教師或者未納入人事編制管理的教師由所在學校決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報主管教育部門備案。
(四)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以及取消在評獎評優、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崗位聘用、工資晉級、申報人才計劃等方面資格的其他處理,按照管理權限,由教師所在學?;蛑鞴懿块T視其情節輕重作出決定。
第十五條 對教師的處分,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對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進行調查,根據有關證據材料,形成書面調查報告。
(二)將調查認定的事實及擬給予處分的依據告知被調查的教師,聽取其陳述和申辯,聽取學生、其他教師、家長委員會或家長代表意見,并告知教師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對被調查的教師所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記錄在案。對擬給予降低專業技術職務等級以上的處分,教師要求聽證的,擬作出處理決定的單位應當組織聽證。
(三)按照處分決定權限,作出對該教師給予處分、免于處分,或者撤銷案件的決定。
(四)處分決定單位印發處分決定。處分決定要載明認定的事實、理由、依據、期限及申訴途徑等內容。
(五)將處分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教師本人和有關單位,并在一定范圍內公開。
(六)將處分決定存入教師檔案和錄入教師管理系統。
第十六條 教師不服從處理決定的,可以向學校主管教育部門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不服的,可以向學校主管教育部門的上一級行政部門提出申訴。
第十七條 教師在接受調查處理期間,不宜繼續履行職責的,應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由所在學?;驅W校主管教育部門暫停其職責。
第五章 處分的解除
第十八條 教師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且沒有再出現違法違紀和違反職業道德行為的,處分期滿后,經原處分決定單位批準后解除處分。如教師本人在受處分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個人記功以上獎勵的,經批準后可以提前解除處分。處分決定和處分解除決定都應完整存入人事檔案及教師管理信息系統。
第十九條 解除處分的決定應在處分期滿之日起一個月內作出。處分解除后,考核、競聘上崗和晉升工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受到降低崗位等級處分或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受處分前的職務等級和工資待遇。
第六章 監督
第二十條 學校及主管教育部門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師德師風建設管理職責,有下列情形的,上一級行政部門應當視情節輕重采取約談、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紀律處分和組織處理等方式嚴肅追究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ㄒ唬煹聨燂L長效機制建設、日常教育督導不到位;
?。ǘ煹率Х秵栴}排查發現不及時;
?。ㄈσ寻l現的師德失范行為處置不力、方式不當或拒不處分、拖延處分、推諉隱瞞;
?。ㄋ模┮炎鞒龅膸煹率Х缎袨樘幚頉Q定落實不到位,師德失范行為整改不徹底;
?。ㄎ澹┒啻纬霈F師德失范問題或因師德失范行為引起不良社會影響;
(六)其他應當問責的失職失責情形。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對第二條中所述學校和教育機構中的非教師工作人員的處理,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未做具體規定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管理規定執行。各設區市應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負面清單及處理要求,并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